意義:
在一般人的心目中,預立遺囑的用意主要在於解決遺產、遺物爭議的問題。不過,這種認知的方式太過窄化預立遺囑的意義,把預立遺囑的範圍局限在物質的層面。其實,預立遺囑的目的不僅是要解決遺產、遺物爭議的物質問題,也要解決遺言的精神問題。
對一個現代人而言,這樣預立遺囑的做法是為了表示他的負責任:一方面代表他對自己的負責,一方面代表他對親人的負責。就自我負責的部分來說,人來人間一遭,在離去時總該給自己一個評價,看自己這一生是否滿意。就對他人負責的部分來說,我們對於自己這一生的物質所得,想要怎麼分配必須有個交代,不僅要避免引起紛爭,更要讓親人瞭解自己對他們的心意。此外,對於自己與他們的關係也必須有個交代,讓他們不會覺得遺憾。
主要內容:
過去,我們把預立遺囑的主要內容定位在物質層面的繼承上。這是因為在法律上物質層面的東西才能計量處理,也才能夠具體執行。現在,雖然法律處理的部分依舊以物質層面為主,但範圍已經逐漸擴大,也把一些意願的精神部分納進來,如放棄急救的意願、器官捐贈的意願。不過,這些範圍還不足以涵蓋預
立遺囑的全部範圍。以下,我們簡要說明相關內容:
遺產的部分:分配遺產有幾點要考慮的:首先,要考慮法律的規定,如公平分配的規定、最少分配的規定。就前者的規定,無論男女老少,只要是自己的親人,依據親等繼承的原則,每個人都有權利分配到自己該得的一份。就後者的規定,就算我們不太願意將遺產分配給某些人,我們還是要將該給他們的基本部分給他們。其次,要考慮自己的意願。如果我們覺得某些親人是需要多給一些遺產,那麼我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多給一些。不過,在分配時,意願的考量應帶著我們的期許與祝福,而不只是親人間的好惡。最後,要考慮節稅的問題。當然這不是說繳稅給國家不好,而是站在私人的立場上,希望自己的親人能夠多得到一些,對於未來的生活更有保障,自己也可以走得比較安心。因此,我們必須瞭解基本的免稅額度,如何分配才能讓遺產稅降低。
是否急救的部分:雖然急救有時是必要的,但是在面對已經沒有希望的生命,我們是否還要採取急救的手段,讓親人在往生前還要遭遇生命最後的折磨。何況,這樣的急救並不保證必然成功,有時救回一半的植物人狀態,更會叫人懊悔不已。所以,為了善待我們的死亡,也避免家人決定的困擾,我們應該事先決定自己是否需要給予急救。
器官捐贈或大體捐贈的部分:一旦死亡無可避免,對於我們的遺體應當如何處置,也應該有一個事先的決定。可能有人認為自己這一生沒有太大的作為,對社會也沒有太多的貢獻,覺得自己這一生有點白來,為了彌補這樣的缺憾,他或許會採取器官捐贈或大體捐贈的做法,讓自己在離開人間時可以對社會有了最後的貢獻。此時,身為亡者的家人也應體會亡者的這一份心意,尊重亡者的決定,讓亡者滿懷欣喜的離開人間。
遺願的部分:關於這一部分,一般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:一個是自己心願的問題,一個是對別人期許的問題。就自己心願的部分,如果還有時間,寧可自己早一點了,避免到時自己因為未了而覺得遺憾,親人也會因為無法幫忙達成願望而覺得愧疚。倘若到了臨終,心願依據無法實現,這時可能就要採取不了也了的策略,以免為自己或親人製造不必要的困擾。就對親人的期許部分,最好是依據親人的狀態給予合適的期許,否則不但會為親人帶來壓力,也會讓我們自己無法安心離去。
生命意義的部分:對一般人而言,活了一生的目的就是希望這一生是值得的。如果我們把這一生放在社會現有價值的天秤上來衡量,那麼可能有許多人會認為自己這一生過得實在太沒價值。不過,如果我們轉換一個角度來看,不再把自己放在人群當中做比較,而從自己活得夠不夠善盡本分來看,那麼只要是曾經認真過生命都是值得的,可以肯定的。
死後歸宿的部分:除了上述的生命意義需要肯定外,人死之後的歸宿也是很重要的部分。關於這一部分,一個人有信仰固然很好,沒有信仰也沒有關係,重點在於如何安頓自己的死後生命。如果我們真的相信自己的死後歸宿,那麼除了在臨終時要堅持信念之外,還要告訴自己的親人,讓他們知道往後何處再相會。